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5月17日對外發布。意見提出,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
堅持零容忍要求
意見提出,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加大查處力度,堅持應移盡移、當捕則捕、該訴則訴,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完善全鏈條打擊、全方位追責體系。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嚴”的主基調,依法認定從寬情節,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要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切實強化證券期貨刑事案件的移送、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不斷強化證據和程序意識,有效加強法律監督,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要堅持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將依法辦案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相結合。
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案件
意見提出,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
意見明確,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從業人員等實施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為財務造假行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金融票證等的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為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實施配資、操盤、薦股等配合行為的職業團伙,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掏空公司資產的外部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注重自由刑與財產刑、追繳違法所得并用,加大對證券期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財產執行力度。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從業禁止建議,作出從業禁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