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梁銀妍)5月15日是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證監會發布多項保護投資者的制度,其中包括《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10號》(下稱《指引》),在滬深交易所首發上市監管工作中實施。其中,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扉頁顯要位置需刊登致投資者聲明,開宗明義闡述“上市觀”,要求是簡明扼要、清晰準確,避免格式化、模板化和使用廣告宣傳用語。
業內專家認為,《指引》將進一步強化擬上市企業行為約束。正確的“上市觀”將引導上市公司“關鍵少數”重視公司長期發展,與投資者共享公司成長紅利,進而實現公司高質量發展。同時,通過要求“關鍵少數”業績下滑時延長股份鎖定期、強化分紅政策的信息披露等,有助于幫助投資者形成更穩定的回報預期。此外,未盈利企業需要披露更多前瞻性信息,將幫助投資者更好了解投資風險。
聲明內容要求避免使用廣告宣傳用語
《指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扉頁顯要位置刊登致投資者的聲明,簡要說明上市目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情況、融資必要性,以及未來發展規劃等。
記者獲悉,該規定旨在貫徹為投資者負責的理念,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開宗明義地闡述“上市觀”,向投資者簡明扼要地說清企業上市的基本情況,展現企業的基本風貌,便于投資者迅速準確了解企業上市目的。通過完善相關信息披露,促進企業以現代企業制度為保障做優做強,不以“圈錢”為目的盲目謀求上市。
記者還了解到,該聲明內容的要求是簡明扼要、清晰準確,遵從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避免格式化模板化和使用廣告宣傳用語。
《指引》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可以對發行人上市當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內較上市前一年凈利潤下滑 50%以上等情形作出承諾,延長其屆時所持股份鎖定期限,并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業內人士表示,“關鍵少數”是企業的“靈魂”,對企業經營和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指引》的安排有利于“關鍵少數”強化自我約束,體現與投資者共擔風險的意識及對企業發展的信心,引導其樹立“上市是起點而不是終點”的理念,將精力放在上市后把企業辦好,謀劃好企業長遠發展前景。
促使投資者形成穩定回報預期
《指引》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上市后的分紅政策、上市后三年內的現金分紅等利潤分配計劃、加強投資者長期回報的安排等,要求中介機構核查并發表意見。同時要求,發行人上市后如調整分紅政策,應說明理由并履行程序。
業內人士認為,上市公司持續穩定的分紅有助于增強投資者回報,推動樹立平和的投資理念,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提高公司資產的使用效率,引導公司專注主業。《指引》對招股說明書涉及上市后利潤分配的內容做了細化,目的是加強企業上市后現金分紅等行為的約束,更好平衡公司發展與投資者回報,使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5月1日,已有3859家上市公司公布或實施2023年現金分紅方案(包括季度、半年度、年度及特別分紅),占全部盈利公司總數的92%。其中,100余家公司是上市以來首次現金分紅。上述3859家上市公司合計現金分紅金額達2.24萬億元,比上年有小幅增長。254家公司已披露2023年季度、半年度分紅方案,公司家數比上年有顯著增長,現金分紅穩定性、持續性和可預期性持續加強。
華鑫證券董事長俞洋表示,穩定與公平的分紅政策有助于提升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通過分紅,上市公司向投資者證明了其盈利能力和現金流的穩定性,這對于吸引長期投資者尤為重要。
未盈利企業應充分披露持續經營能力
據悉,對未盈利企業上市,證監會前期已有明確詳細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體現了從嚴監管的導向。《指引》進一步強調,發行人要結合研發進度、商業化前景等,披露預計實現盈利時間等前瞻性信息,保薦機構、會計師應審慎核查并發表意見,更好統籌支持科技發展與保護投資者利益。
“科技企業發展過程中都有一個未盈利的階段,允許研發投入大、尚未盈利的企業上市,是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措施。”業內人士表示,未盈利企業發展客觀上存在一定風險,上市過程中應當充分披露持續經營能力,并對借助融資實現更好更快成長作出展望,向投資者充分說明情況、揭示風險,以便于投資者作出理性決策。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認為,除了遵循《指引》要求外,公司應不斷完善治理結構、加強內部控制以及規范信息披露;注重誠信經營,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質量,增強投資者信心;還應關注市場趨勢和監管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經營策略,確保公司持續穩定發展。